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676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大华文具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兴业路*号11761。
经营者:曲维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三站大华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