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0981号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7幢1楼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0。
法定代表人:ROHKYOUNGH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洛依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冠溪社东元公一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54。
法定代表人:陈鑫星。
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洛依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