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098号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2号(原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2层05办公、06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如悦,天津荣泓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电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航宇公寓3-3-120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电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