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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陆元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执87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陆元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陆元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87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8号万润怡景苑20号楼101号商铺重庆富侨。

被执行人:陆元元,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同兴镇振兴居委会富民路35-1号。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陆元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陆元元向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各种损失计15万元。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在海州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宜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陆元元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苏07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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