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87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8号万润怡景苑20号楼101号商铺重庆富侨。
被执行人:陆元元,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同兴镇振兴居委会富民路35-1号。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陆元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陆元元向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各种损失计15万元。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在海州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宜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州区万润社区富骄推拿店、陆元元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苏07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