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0号原告柏飞,长安信达粉碎设备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昊仓,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北106国道与西禹高速引线交汇处。
投资人朱放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欢,西安弘理专利事务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飞、柏昊仓与被告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飞、柏昊仓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柏飞、柏昊仓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飞、柏昊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柏飞、柏昊仓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柏飞、柏昊仓负担。
其余500元退还原告柏飞、柏昊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