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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飞、柏昊仓与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0号
案件名称柏飞、柏昊仓与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飞,柏昊仓,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0号原告柏飞,长安信达粉碎设备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昊仓,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北106国道与西禹高速引线交汇处。

投资人朱放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欢,西安弘理专利事务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飞、柏昊仓与被告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飞、柏昊仓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柏飞、柏昊仓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飞、柏昊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柏飞、柏昊仓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柏飞、柏昊仓负担。

其余500元退还原告柏飞、柏昊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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