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792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云娥食品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翁云娥,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代理人叶法儿,男。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云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4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此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从经销商处进货的送货单、经销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
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上述证据并于2016年5月31日安排了第二次庭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亦不属于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明确表示拒绝出庭参加该日的庭审。
庭审前,本院再次与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告知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原告代理人再次表示拒绝出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作为销售商在第一次庭审后提供的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是认定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对该证据的采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被告虽在本院庭审结束后才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该证据与本案的处理有关,且该证据是否应当采纳须经当庭质证后由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可以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的采纳与否发表质证意见,但不能以前述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陈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