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欧美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虞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佳得利照明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具城中区7幢19号。
经营者:姚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美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佳得利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