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8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龙塘镇大胖时代广场,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经营者:李奇才。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龙塘镇大胖时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