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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安格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业皮具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3374号
案件名称里安格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业皮具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里安格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业皮具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374号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9楼A03室,公司编号768612。

法定代表人:園田康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业皮具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吉祥街89号206房(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Q。

投资人:张鸿。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业皮具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业皮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业皮具商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业皮具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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