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45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蔡氏食品经营部。
经营场所: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工字街西侧南数第1、2间房。
经营者:臧春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停,男,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住渑池县。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蔡氏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以双方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