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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荣化学有限公司与河间市洁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新华酒店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503号
案件名称大连三荣化学有限公司与河间市洁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新华酒店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三荣化学有限公司;河间市洁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新华酒店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503号原告大连三荣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区73号地。

法定代表人徐勤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尹玲、周大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洁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北石槽乡满堂村。

经营者李维舵,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新华酒店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二区家用街26号。

经营者刘升华。

原告大连三荣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洁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新华酒店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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