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37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永丰铝塑门窗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金乡县“金宇家居”中心路铁塔南20米路东(装饰加工区4-33号)的“永丰铝塑配件装饰五金”店铺,注册号:370828600163663。
经营者:李志强,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永丰铝塑门窗配件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