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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新华鼎盛数码、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驰宇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414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新华鼎盛数码、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驰宇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庄河市新华鼎盛数码;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驰宇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14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新华鼎盛数码手机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

经营者:于雪。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驰宇电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市场百批区东五层30.31.32号。

经营者:马飞。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新华鼎盛数码手机店、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驰宇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本院2021年6月29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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