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802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曙光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横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曙光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曙光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