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台州海天铜业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注册号:331021000002902。
法定代表人:包启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小梅。
委托代理人:尹振启,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
原告台州海天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小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小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并申请本院中止审理。
2016年2月25日,本案中止审理。
2016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70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如今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权利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州海天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