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字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门县正阳茶厂,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和平村。
负责人:陶自富,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轶,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祁门县正阳茶厂为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磊若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祁门县正阳茶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磊若软件公司经祁门县正阳茶厂同意,申请撤回对本案原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祁门县正阳茶厂申请撤回上诉,磊若软件公司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祁门县正阳茶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 楠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