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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财茂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03民初1161号
案件名称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财茂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财茂隆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161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财茂隆商行,住所地大连市。

经营者赵寒兵,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财茂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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