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161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财茂隆商行,住所地大连市。
经营者赵寒兵,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财茂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