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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长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2民初42号
案件名称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长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黄长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民初42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长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

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美公司)为与被告黄长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流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和被告黄长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流行美公司起诉称:原告享有第3973609号“”商标、第39736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为第26类的头发装饰品;

服装垫肩;

假发等。

经过原告的认真经营及大力宣传推广,涉案商标已经具有了非常广泛的知名度,并多次荣获品牌奖项,产品亦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具有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的品牌。

原告也通过有效经营拟成为上市公司。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的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商标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商品包装、“宝贝描述”、“宝贝详情”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标权,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3973609号“”商标、第397361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包括在“淘宝网”网站上将涉案商标及“流行美”文字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商品包装、“宝贝描述”、“宝贝详情”上的所有侵权店铺网页链接及所有侵权商品链接);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

三、判令被告在“淘宝网”、“天猫商城”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五、被告承担所有诉讼的费用。

原告流行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第397360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原告享有第3973609号注册商标专有权。

2、第397361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原告享有第3973610号注册商标专有权。

3、流行美公司招股说明书(节选)。

4、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商品销售合同。

6、特许经营合同。

以上证据3至6,证明原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根据原告的产品经营特性,不允许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7、广告代言人服务合同一份。

8、合同书一份。

9、影视及平面广告片制作合同两份。

10、2014年流行美共创双赢江苏卫视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广告投放排期二份;

11、2014年流行美春节七天乐广告发布合同一份。

12、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产品植入协议书一份及附件。

13、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产品植入协议书一份及附件。

14、第60届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决赛广东分赛区唯一指定发饰流行美战略合作协议一份、授权书一份。

15、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16、2008年南方新丝路模特大赛指定发饰品牌为流行美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17、2010年度中国时尚产业最受消费者信赖品牌(复印件)一份。

18、第60届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决赛广东分赛区唯一指定发饰赞助商授权书(复印件)一份。

19、第60届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决赛广东分赛区唯一指定发饰赞助商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20、2011年度中国时尚产业最受消费者信赖品牌(复印件)一份。

21、《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社颁发的入选全国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企业证(复印件)一份。

22、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GDFA特许广东2011年度十大品牌”荣誉证书一份。

证据7至22,共同证明原告认真经营“流行美”商标,“流行美”品牌多次荣获奖项,品牌门店遍布全国各地,商品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品牌具有高知名度、荣誉度及市场占有率。

23、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2015)粤韶韶州第002866号公证书一份及公证实物一份,证明原告发现淘宝网上大量店铺未经原告的许可,将“流行美”文字、图案商标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商品包装、“宝贝描述”、“宝贝详情”上的侵权行为。

24、律师费发票及合同、公证费发票及合同。

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所支出的费用。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答辩称:我方店铺的商品是第三方提供,没有采用流行美的图样进行宣传。

宝贝详情页只有流行美发饰等,我方的店铺在11月2日收到淘宝网投诉有防伪标识侵权销售,并不是像被告所说原告多次发函而提起诉讼,我方并未收到原告的发函。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4万元,我方店铺是2015年6月24日开始到被投诉之日,经营所得6000多元,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我方现在申请原告方对于赔偿数额重新调整。

被告提供了送货单据5张,证明为他方供货。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单据没有供货方的信息,也没有写明供货品牌。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美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9736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的头发装饰品、服装垫肩、假发、茶壶保暖套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

2010年8月3日,国家工商局核准第3973609号商标变更后注册人为广州市流行美商业有限公司。

2012年9月4日,国家工商局核准第3973609号商标变更后注册人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97361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的头发装饰品、服装垫肩、假发、茶壶保暖套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止。

2010年8月3日,国家工商局核准第3973610号商标变更后注册人为广州市流行美商业有限公司。

2012年9月4日,国家工商局核准第3973610号商标变更后注册人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流行美品牌在各地电视台及多种赛事活动中进行广告宣传。

2015年8月11日,流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莉来到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打开IE浏览器,执行相关操作后,点击进入淘宝网上的“梦韵流行美发饰实体店”,点击按“按销量”在关键字中输入“流行美”执行搜索,其中“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2.50元,已售1009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3.50元,已售293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3.80元,已售192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标价6.80元,已售161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3元,已售51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U型插针边夹皇冠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饰品”标价为12.80元,已售19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11.80元,已售12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8.80元,已售10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16元,已售9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3.60元,已售9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8.80元,已售8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3.60元,已售5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发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9.80元,已售2件;

“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标价为28元,已售1件、“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为9元,已售0件等。

然后点击购买“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网上订够完成后,所填写的收货信息[收货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街道韶关市西堤北路3号三楼(即该公证处),收件人:刘海平(该公证处公证人员)]。

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及刘海平于2015年8月12日在公证处现场收取包裹一件(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编号:229322711470)。

此后在公证人员监督该代理人打开上述包裹,进行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有流行美小爪夹10个,该商品印有流行美“”图样。

流行美公司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办理公证,并约定每个代理费3000元。

流行美公司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另一份代理合同,约定委托该所律师办理非诉维权、一二审、执行诉讼维权等法律程序,代理费分两期,第一期为5万元,第二期为赔偿金额的30%计付等。

另查明:淘宝网上的“梦韵流行美发饰实体店”店铺经营者为黄长树。

本院认为:原告经受让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973609号“”商标、第3973610号“”注册商标,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黄长树的行为是否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涉案店铺商品页面的商品名称“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流行美发饰发梳U型插针边夹皇冠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饰品”、“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公主链布艺头饰流行项链耳环”、“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流行美发饰发梳插针边夹皇冠小抓夹布艺饰公主链流行项链耳环”等商品中使用“流行美”字样,涉案店铺的宣传、展览及销售的商品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及近似商标,原告所购买的商品均含有流行美图样。

黄长树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黄长树辩称其系有第三方提供上述商品,但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黄长树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未能提供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具有明显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流行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黄长树的侵权行为而致商誉受损,故对其要求黄长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

因黄长树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25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长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973609号“”商标和第3973610号“”商标的行为(立即删除“淘宝网”网站上将涉案商标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定适用范围内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商品包装、“宝贝描述”、“宝贝详情”上的所有侵权店铺网页链接及所有侵权商品链接)二、被告黄长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黄长树负担700元;

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黄长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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