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14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锐川食品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贵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锦川花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贵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茂亮,泗水县锦川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泰安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来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贺涛,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秀丽,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锐川食品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泗水县锦川花生食品有限公司、泰安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