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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天辉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5895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589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天辉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58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天辉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589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天辉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黄妃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天辉商店侵害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天辉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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