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韩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佳。
原审被告:深圳市欧凯蒂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贤清,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路通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欧凯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蒂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路通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经广州网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并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拥有名称为一种IP数字视频监控测试仪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2××××.9)的独占实施权,实施期限为2013年1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仪安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注册,2015年7月9日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系网路通公司前员工。
仪安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网路通公司拥有独占实施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生产、销售“IPC9600高清视频监控测试仪”系列产品,并授权欧凯蒂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仪安公司官网上所载明的涉案侵权产品的特点、实用性及创新性与网路通公司基本一致。
仪安公司应就其侵犯网路通公司拥有独占实施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欧凯蒂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莱视威旗舰店”,经仪安公司授权在天猫网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网路通公司已就欧凯蒂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办理了网页公证,取得(2015)粤广白云第2045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的涉案侵权产品的特点、实用性和创新性等与网路通公司基本一致,欧凯蒂公司应就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与仪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诉请判令仪安公司、欧凯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共同承担网路通公司的经济损失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仪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诉讼中,“侵权行为地”相比较于“被告住所地”在判断管辖权时有优先作用。
本案中,根据网路通公司提交的材料可以看出,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仅有《公证书》,而该《公证书》所载明的产品由是欧凯蒂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
如欧凯蒂公司在淘宝网上的销售行为作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其行为地不可能在广州,最多只能算在欧凯蒂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即深圳市。
因此,本案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仪安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欧凯蒂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广州市及深圳市的相关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现网路通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经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仪安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仪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仪安公司负担,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
仪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从网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涉及被控侵权行为的证据中,相关行为主体是本案另一被告欧凯蒂公司,而非仪安公司。
因此,本案应以欧凯蒂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不能仅仅基于网路通公司将仪安公司列为被告之一,就以仪安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
因此,本案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网路通公司及欧凯蒂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仪安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网路通公司起诉主张仪安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网路通公司拥有独占实施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授权欧凯蒂公司在天猫网上进行销售,仪安公司官网上载明的涉案侵权产品的特点、实用性及创新性与涉案专利一致。
网路通公司据此将仪安公司和欧凯蒂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在起诉时提交了初步证据,是网路通公司对诉权的行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网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属于实体审理查明认定的问题,本院在管辖权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
网路通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因此,仪安公司上诉主张网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主体为欧凯蒂公司,故本案应移送欧凯蒂公司住所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仪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仪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