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5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张艳华服饰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世贸商城三层A3237/A3250号。
经营者:张艳华。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州市管城区张艳华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