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横店迎客来副食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经营者:廖友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上诉人东阳市横店迎客来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阳市横店迎客来副食店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长期居住在福建省浦城县,本案应由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东阳市横店镇,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