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063号罪犯许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0次;
2016年1月获得表扬。
罚金2万元已缴纳600元,有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