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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华健食品有限公司、胡德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7民初17859号
案件名称南通华健食品有限公司、胡德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胡德明,南通华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7859号(2016)沪0107民初17859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

委托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德明,男,1961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南通华健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楼窑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李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胡德明、南通华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元。

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伊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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