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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2民初1721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廖木贤,表人王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721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理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被告廖木贤。

本院受理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廖木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廖木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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