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721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理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被告廖木贤。
本院受理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廖木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廖木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