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6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捷通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经营者:吕春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捷通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