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54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振川、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
法定代表人蔡镇城。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美吉乐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1-610-612。
经营者赵正忠,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美吉乐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