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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初第79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第7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8302062327,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三山集镇。

委托代理人王晶、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褚国栋,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陆庆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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