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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显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27刑初754号
案件名称黄显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显禄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7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显禄,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涛,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显禄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显禄及其辩护人洪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显禄未经美国明尼苏达矿业制造投资公司许可,私自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假冒的“3M”反光标贴塑料条,同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苍南县龙港镇泰和公寓B幢三单元501室被告人黄显禄家中查获假冒的“3M”车身反光贴9卷。

经查,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黄显禄共销售“3M”车身反光贴约2466卷,销售金额(含运费)约人民币10万余元。

另查明,“3M”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482818号,注册人为3M公司,且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涉案假冒商标标识与3M公司的“3M”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显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齐园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授权书、授权委托书、鉴定书、明尼苏达矿业制造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支付宝交易明细、阿里巴巴网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M”反光标贴样品,搜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者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后者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则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3M”车身反光贴系可独立销售的商品,本案假冒的车身反光贴上虽印制有“3M”商标标识,但交易的对象是假冒的车身反光贴商品,而非“3M”商标标识本身,故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黄显禄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显禄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黄显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出所得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显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因指控罪名不当导致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显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3M”荧光绿反光轮廓标识校车专用八卷、“3M”红加白车身反光贴一卷、普易达组装电脑主机一台、杂牌组装电脑主机一台、蓝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均予以没收。

三、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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