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62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晶、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徐龙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生、张廷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彭世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