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21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负责人胡振怀,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景龙,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清市大润通加油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大润通加油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以被告临清市大润通加油站有限公司已注销,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对被告临清市大润通加油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