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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公司与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76号
案件名称SEB公司与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SEB公司,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ThierryDelauno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华胜,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万雷扎尼。

委托代理人:靳强、张晓霞,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SEB公司诉被告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SEB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SEB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B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339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SEB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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