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ThierryDelauno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华胜,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万雷扎尼。
委托代理人:靳强、张晓霞,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SEB公司诉被告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SEB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SEB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B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339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SEB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