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高新园区乐宜超市,经营场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镇栾金村。
经营者:苏德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高新园区乐宜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高新园区乐宜超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高新园区乐宜超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市高新园区乐宜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高新园区乐宜超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