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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与姜堰区姜堰镇月鑫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775号
案件名称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与姜堰区姜堰镇月鑫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堰区姜堰镇月鑫建材店,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堰区姜堰镇月鑫建材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业主赖传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霍镰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姜堰区姜堰镇月鑫建材店(简称月鑫建材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新中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4月28日,原审法院向月鑫建材店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月鑫建材店仍未交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月鑫建材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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