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14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黄梅君玩具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商业批发市场北区*幢*号。
经营者黄梅君,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黄梅君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黄梅君玩具商行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舒惠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