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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秦栏镇宏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1民初5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秦栏镇宏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秦栏镇宏达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初5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60733493-9。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秦栏镇宏达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经营者:吴秀俊,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陆建国,天长市司法局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秦栏镇宏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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