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928号原告:苏梅。
被告:义乌市鑫水五金商行。
经营地址:。
经营者:叶云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梅与被告叶云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梅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