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561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低塘文杰食品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经营者:陈伟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低塘文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