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727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江宁(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德宗,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系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丽艳电脑商行(现已注销)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饶德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已交纳),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