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083号原告凌万义,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澳门。
委托代理人田艳群,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月颖,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诉被告洪月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