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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子越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5民初44305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子越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子越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4305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

委托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子越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子越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员  宫晓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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