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231号原告:潘是东,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派精品服装市场分场贵丽芳服饰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派精品服装市场分场***号。
经营者:贵丽芳,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潘是东诉被告杭州杭派精品服装市场分场贵丽芳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潘是东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是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是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