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淘得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成高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柏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佛山市韩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伟雄。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淘得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淘得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柏亮、原审被告佛山市韩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8××××.4,外观设计名称“料理机(83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佛山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淘得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淘得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淘得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2016)穗73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案卷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广东省佛山市的企业,广州市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余柏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上诉人淘得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位于广东省内,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跨区域管辖广东省辖区内(除深圳市)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淘得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