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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653号
案件名称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山东联拓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53号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车城大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GerardVongsady。

委托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振启,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

被告山东联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衍军,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住山东省肥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联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4元,减半收取计4462元,由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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