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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梅德仁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民初95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梅德仁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梅德仁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9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梅德仁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政府对面的西堤头德仁超市。

经营者梅德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梅德仁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张荔颖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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