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76号之一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胡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逊,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盛荣,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代表人王红志,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亮,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盛荣、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62.5元,由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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