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44号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迈,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田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冯玉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田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