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25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
被告:东阳市白云佳音副食店。
经营者:刘小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佳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25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
被告:东阳市白云佳音副食店。
经营者:刘小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佳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