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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冠军与中山市艾迪斯照明有限公司、邱仁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547号
案件名称唐冠军与中山市艾迪斯照明有限公司、邱仁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冠军,中山市艾迪斯照明有限公司,邱仁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47号原告:唐冠军,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铭,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迪斯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邱仁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斌,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邱仁嵩,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冠军诉被告中山市艾迪斯照明有限公司、邱仁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冠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冠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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